商务部关于开展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的函
商贸函[2011]62号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进贸易强国进程,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总体方案》(附件1)及《2011年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请各地积极配合,协助组织实施。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商务部将成立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国示范基地培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管理。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基地培育工作领导机构,对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管理。
为加大对示范基地及其培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将充分发挥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出口促进职能,以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救济应对、贸易便利等十大关键环节为重点,制定示范基地培育工作专项规划、配套办法和专门措施,以不断增强各类示范基地在国际市场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请各地围绕上述十大关键环节,制定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工作专项规划、配套办法和专门措施,加大对培育工作的配套支持力度;将拟培育或获认定的国家专业型示范基地和省级专业型示范基地相关产业列为本地区支柱产业,将企业型示范基地列入本地区政府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名单,将综合型示范基地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服务、协调和引导,形成本地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培育工作的合力,努力为示范基地的发展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希望各地根据全国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具体实际,做好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工作,为推进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总体方案
2.2011年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工作方案(略)
附件1: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总体方案
一、培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推动,紧密依托现有特色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行业龙头企业,经过5-10年的艰苦培育,在全国形成一大批出口带动效应强、产业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龙头企业作用突出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称示范基地),为对外贸易由大转强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示范基地的定位及分类
示范基地是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集生产和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体,是培育信息、营销、品牌、质量、技术、标准、服务等出口竞争新优势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出口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示范基地分为以下三类: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某一特定行业的产业集聚区。
(二)企业型示范基地。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某一特定行业的生产型龙头企业,或拥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流通型龙头企业。
(三)综合型示范基地。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经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
三、示范基地的认定
(一)分类认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根据专业型、企业型、综合型等不同类型示范基地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认定范围、标准、办法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二)主要指标。认定示范基地主要考察基地产业规模(或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基地出口规模和水平,基地出口转型升级主要进展,地方政府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基地专门工作机构和配套服务平台,基地基础设施和周边配套环境建设等指标,确保获得认定基地的先进性、示范性和权威性。
(三)统一授牌。对认定的国家示范基地,由商务部按产品分类统一命名并授牌。省级及其以下示范基地的认定、命名和授牌,由各有关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
四、示范基地的管理
(一)积极履行报告义务。获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在客观、准确和真实的基础上,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基地有关建设和发展情况。在确有需要时,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可随时要求示范基地报送有关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上年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对成功的经验,要认真总结;对先进的典型,要加强宣传。
(二)加强考核及动态管理。对获认定的国家示范基地,商务部根据本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情况,每三年考核一次,并视考核结果做出"考核通过、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并摘牌"等相应决定。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对获认定的省级及其以下示范基地,由各有关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动态管理办法。
(三)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基地的认定与管理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近期工作安排
(一)2011年上半年开展国家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按照《2011年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以下称国家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方案),开展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医药保健产品、专业化工、新型材料六个行业的国家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二)2011年下半年开展国家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将另行通知)。在条件成熟时,将开展国家综合型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三)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委结合全国相关产业和发展情况另行安排。
(四)请按照国家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国家企业型示范基地的预选工作,充分动员,扎实准备,确保申报主体和预选对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