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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mobile365-818。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英文缩写为:CCCMC。本会域名为:www.ps9774.co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金属矿产及制品、非金属矿产及制品、五金制品、建材制品、石油及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以及上述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协调、咨询、服务;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反对投资与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研究本行业经济贸易的状况和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意见、诉求,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本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相关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外经贸经营秩序,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四)收集、研究、交流本行业经济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知识产权和保障措施等调查。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环境、安全、社会责任、技术标准等贸易壁垒。收集国外相关商品在我国的倾销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息,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审核、评定、认证等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相关标准等工作。
    (七)开展与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商品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各种贸易促进活动。
    (九)履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共同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本行业经济贸易或相关活动;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本会统一制发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文件;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理事会授权,依本会章程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合格者获得会员资格,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不定期的会员登记制度,会员应按规定参加会员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会员登记者;
    (三)拖欠会费超过一年者。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本会对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给予处分。本会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处分会员需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处分;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本会各机构和五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同届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所属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设立办事机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在商品主产地区、主要口岸及国外重要城市设代表机构。设立代表机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结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经营某一分会协调范围内的商品,拥护该分会管理制度,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分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分会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分会的年度计划,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其中政府资助项目和委托项目的预算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二)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清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3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