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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按时上缴本年度计划未完成配额的提示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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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投标企业:

根据外经贸贸发(2001626号文《关于印发〈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话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浪费全年中标配额<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商品投标资格。

提请相关中标企业注意,配额上缴时间截止日期为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务请企业高度关注,切勿产生浪费招致处罚的现象。

 

 

招标办公室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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