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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敲定时间表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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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会同央行,于92日召开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各地规划或实施意见被要求在年底之前制定落地。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在信用记录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法规制度标准建设等五方面实现突破。
在具体任务的实施上,连维良介绍了接下来必须要落实落地的任务。按照时间安排,在今年的10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计划上报;
各省(区、市)至少明确一个市和县开展综合性试点,23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性试点并且具体试点名单和试点方案;
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须形成三个清单反馈情况,清单分别是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要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需重新确认部级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单位需在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结合实际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而在12月底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意见;
各省(区、市)要出台一个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今年至少有一个领域使用第三方的信用报告;
各省(区、市)要出台加强政府信用记录建设的意见或办法,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每个省(区、市)至少要在10个重点领域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中,尚未建立共享平台的20个省(区、市)要启动项目建设;
各省(区、市)和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出台一个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并争取早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时采访表示,时间表的细化更有利于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使得各个部门能动起来,达到阶段性目标。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则在发言中指出,政府信息,尤其是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2007年,我国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但从实践看,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不够理想,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部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对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缺乏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的公共性信息是基础,这方面信息的公开一方面能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各个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来进行信息共享、综合评价、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韩家平说。不过他也指出,政府的公共性信息公开主要解决的是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但是无法降低经济交易风险,经济信用信息缺失需要依靠更多征信机构的参与来解决。
潘功胜在发言中透露,截至20146月底,征信系统共收录法人1940多万户,自然人8.5亿。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中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在提高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有各类征信机构、评级机构150多家,年收入20多亿元。总体来看,中国征信机构规模小,服务与产品种类少,信息获取难度大,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潘功胜说。
业内人士指出,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发达的征信市场,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韩家平认为,目前,中国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并不多,且这些机构在采集数据、批量获取数据方面存在不少难度。未来希望政府出台措施来促进这些机构的发展,并且给他们提供更加平等的市场机会。他说。
潘功胜在会议上特别提出,利用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征信也是需要积极面对的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越来越受到关注,应用逐步渗透至多个行业。央行对大数据公司进入征信系统持开放态度,并且预计不久将有大数据公司进入征信市场提供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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