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品牌申报和统计新规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品牌产品贸易统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品牌将作为海关报关单中的必填项目。请各有关企业预做准备,届时按照要求据实填报。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请以海关总署公告内容为准。
申报选项
|
申报说明
|
无品牌
|
无品牌
|
境内自主品牌
|
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
境内收购品牌
|
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
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
境外品牌(其他)
|
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
注:按照中国海关法管辖范围,“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mobile365-818
2017年12月26日